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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工程机械网独家供稿】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安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寻求债权管理刑事案件代理专项法律服务帮助。
2012年10月15日,胡某、何某(江西九江人)找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的某品牌挖掘机江西代理商(以下简称“A公司”),要求按揭购买一辆价值90万元的品牌挖掘机。为证明其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两人向公司出示了其在湖北省武汉市某工地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并表示愿意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担保。
对此,A公司并没有认真审查,于商谈确定后的次日便与胡某、何某签订了《工程机械买卖合同》。提机当天,胡某、何某仅支付了不到5万元的首付款(为满足制造商制定的首付款20%的购机要求,A公司自行出借给胡某、何某给15万元,并由胡某、何某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给A公司),便将价值90万元的挖掘机开走。
胡某、何某留存在A公司的材料复印件有: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工程施工合同、还款计划书(担保人胡某某签字保证)。
提机后,因胡某、何某连续4期未按该还款计划书的约定还款,A公司立即组织公司债权部门相关人员分别进行电话或短信催账,但胡某、何某总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后来干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直至更换手机号码。
A公司意识到情形不对,遂派专人按胡某、何某留存在公司的身份地址前往胡某、何某户籍地进行现场追款,但被当地人员告知此二人早已常年在外务工,久未归户籍地生活,担保人胡某某系胡某的堂兄弟,早已瘫痪在家,无任何经济收入。且据公司派往工地现场进行工程核实的人员讲,该工地项目根本没有胡姓、何姓的江西九江人在此施工,工地现场也未见公司售出的挖掘机械。
A公司立即要求厂方人员对该挖掘机械进行GPS定位,但遗憾的是,该挖掘机GPS早已被胡、何二人拆除。至此,胡、何二人及公司售出的该品牌挖掘机均已失踪。为能迅速启动刑事程序,实现公安立案,A公司找到北京中安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寻求帮助。
北京中安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有着十余年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长期专注于工程机械行业债权管理领域,专业提供债权管理全套综合解决方案。在了解到A公司的需求后,通过对整个案件情况的分析和研究,决定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启动刑事程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首先是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最后,针对数额较大的规定,则要求其数额必须达到5000元。本案中,胡某、何某为非法占有价值90万元的挖掘机,以虚构工程项目、施工协议骗签合同,待提取工程机械后拆除GPS并迅速转移、逃逸,最终人机两失,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达到立案标准。因此,北京中安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迅速将证明当事人诉讼资格的证据、证明各方关系的证据、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证明胡某、何某存在合同诈骗行为的证据及A公司诉求的计算清单等有关胡某、何某身份证、结婚证、工程施工合同、还款计划书(担保人胡某某签字保证)等相关资料搜集齐全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接警后,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立即从A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入手,展开调查。经查,胡某、何某除了其身份证明是真的,其提供的施工合同等材料均为虚假材料证明。警方多次到胡某、何某的老家进行排查,但未发现其踪影。最后,警方将胡某、何某列为网上逃犯,在全国进行通缉。2013年5月,警方在山西省临汾将胡某、何某抓获,并在临汾一工地上追回了被骗的挖掘机。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胡某、何某对其利用虚假材料证明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将挖掘机改头换面,租给建筑工地,获利几十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何某已被刑拘,其家属交清了所有欠款,此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最后,为避免此类情形的再次发生,北京中安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A公司要求,针对A公司的具体经营实际和企业文化,就其公司涉及刑事案件的系列法律文书进行风险植入的预先设计,比如在合同文本中,设置“买方承诺若拆除GPS并藏匿机器的,就具有主观故意占有机器的意图。”等的条款,非常有利于刑事立案。如此,公司便能够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为司法机关执法提供便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