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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重大建设项目完善稽查特派员制度

2012/07/12 09:57来源:西部网

7月11日下午,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草案修改稿)》。委员们反映,与草案相比,草案修改稿在对稽查特派员制度等规定方面有了很大完善。

完善稽查特派员制度 明确稽查职责

《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草案)》于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交付初审,条例中涉及稽查人员身份、资质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成为委员关注和讨论的焦点,认为应予补充完善。对此,草案修改稿从稽查职责的角度,对发展和改革行政改革主管部门的具体稽查内容重新作了表述和规范。

根据草案修改稿,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预算控制及投资效益,以及项目业主、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实施项目稽查。

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稽查特派员由省和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委派,并配备稽查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稽查特派员、稽查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项目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忠实履行职责。修改稿同时明确,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应当由三名以上稽查人员组成稽查组,稽查特派员任组长。

建议重大建设项目界定考虑投入金额

修改稿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作了修改完善,明确“本条例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与公共事业项目。赵苏智委员认为,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概念界定时,还应考虑设置项目投入金额的具体标准,而不是只有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的资金性质方面的限制。

此外,对于草案修改稿中关于项目整改方面的规定,委员也提出了部分建议。对于条例所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重大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当向被稽查单位和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吴轩第委员认为,整改通知书在向被稽查单位发出前,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完整的审查程序,希望条例予以补充。

修改稿规定,被稽查单位逾期未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完成整改的,可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李军锋委员认为,被稽查单位不按期整改造成的损失可能远大于二十万元,因此建议在罚款之外增加追回损失等经济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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