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拟于近期开展第九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第九批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九批试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主要股东具有工业制造、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的经济建设提供配套服务;对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制造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具有较强海外市场开拓能力;具有较强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能力;经营管理方式对行业发展具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自2004年起,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根据2004年《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的有关通知》,内资租赁企业的设立和开展业务属于试点范畴,内资试点租赁公司需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这种“试点状态”,使内资租赁公司在三类租赁公司中处于最弱势地位。例如,准入门槛最高。目前,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亿元,外资租赁公司最低1000万美元,而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7亿元。
不平等的内外资政策,引得租赁业内人士呼吁,尽快结束试点,进入正常审批状态。在去年12月5日召开的“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成立仪式暨高峰座谈会”上,商务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为改变这种状况,内资租赁试点将加快。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分析,短期结束试点或改为一年多次试点(过去为一年一次)的难度比较大,但每次获批的家数可能增加。前八批试点中,最多一次为11家,最少一次只有2家。
在近几年国家重大经济金融政策中,融资租赁的功能受到格外关注。今年3月28日批准的《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指出“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支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租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