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GXTC-1236042
招标代理: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业主单位:义乌市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报名截止:2012-05-03
所属地区:浙江
所属行业:机械设备 电工电子电器
招标公告正文:GXTC-1236042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义乌市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义乌市内陆口岸场站二期监管区工程电梯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符合资格要求的公司参加投标。
1、招标内容、具体要求:
义乌市内陆口岸场站二期监管区工程电梯采购项目,包括1吨客梯4台(二层二站、1.0米/秒)、5吨货梯12台(二层二站、0.5米/秒),预算550万元;
2、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级,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A级以及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制造商或符合前述要求的制造商直接授权的代理商,代理商要求持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证书;(电梯同一品牌,只限一家投标商参与投标)
(2)制造商注册资金要求在1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国家权威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准),制造商(注册资金要求同前)授权的代理商要求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代理商要求成立3年及以上。
(3)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仅限于不具备电梯安装资质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与具备上述电梯安装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且必须以制造商或代理商为牵头人,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加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次投标。
(4)拟派安装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需出具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或建设部门相关公告名单的复印件(原件备查。若网上发布的,需提供下载的纸质公告,同时提供网址。建造师名单公示无效,必须为公告)。
(5)制造商2011年度内有30台及以上,速度≥0.5m/s、额定载重量≥5000kg货梯的销售业绩(须提供总量30台及以上的销售证明资料,证明资料为制造商销售合同或制造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以签署时间为准)。
(6)所有电梯要求同一品牌投标。
3、采购人:义乌市交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部门联系人:吴华锦;电话:0579-85629926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朱博;电话:0571-88395120
传真:0571-88084051
报名处联系人:翁小姐:0579-89906887
4、报名时资料:购买标书时,必须携带以下资料:
制造商:(1)营业执照;(2)国家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书;(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电梯)许可证书;(4)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5)建造师资质证书;(6)2011年度内有30台及以上,速度≥0.5m/s、额定载重量≥5000kg货梯的销售业绩(须提供总量30台及以上的销售证明资料,证明资料为制造商销售合同或制造商中标通知书)。(7)如为联合体,需提供联合体协议;(8)义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身份识别卡。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均要求提供原件核查。
代理商:除上述资料外,另须提供以下资料:(1)代理商营业执照;(2)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证书;(3)义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身份识别卡。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均要求提供原件核查(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制造许可证书、安装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允许不提供原件核查,但须对所提供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5、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地点:2012年4月19日至5月3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节假日除外)到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产权交易所A区21号窗口(义乌市望道路300号);获取纸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份收取资料工本费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到开标前符合条件的投标供应商仍有权获取招标文件,但招标答疑时间按招标文件规定。
6、《义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身份识别卡》的办理方法请点击http://zfcg.yiwu.gov.cn滚动新闻“〈供应商身份识别卡〉须知”,或咨询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579-89915066
7、《义乌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身份识别卡》办理地点:义乌市望道路300号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3楼B26号窗口。
8、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2年5月11日下午13:00。
9、投标保证金:50000元整。
10、技术答疑: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以书面形式于2012年5月3日17时之前告知招标方(传真:0571-88084051)。
11、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义乌市望道路300号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4楼开标室。
1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13、注意: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投标人不得无故放弃投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投标的,须在开标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陈述原因。并报市公共资源办备案,无合理原因或理由而放弃投标的,按扰乱招投标次序论处,由市公共资源办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