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变革!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结合贵州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成效,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规〔2020〕4 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
不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煤矿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作为矿业权登记前置要件。对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书,矿业权人在该部门办理矿业权相关事项时无需再提交。
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等,不再受理、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矿区范围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三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注:“三合一”方案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可理解为:由申请人作出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的书面承诺后予以容缺办理)。“三合一”方案只评审不备案,由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送权限内发证机关和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查。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勘查开采共伴生矿种的,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管理。变更主矿种或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变化后主矿种权限管理。
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改革为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登记制,矿业权人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后,即可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矿业权有效期:探矿权新立和延续登记有效期每次为5年。采矿权有效期按评审备案资源储量规模大小核定登记最长有效期,资源储量大型及以上的为30年、中型的为20年、小型的为10年;砂石土类采矿权最长有效期为10年。采矿权到期确需延续的,按延续时剩余资源储量规模确定。矿业权出让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计算方式改进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市场基准价×拟动用资源储量。拟动用资源储量=推荐生产规模×发证年限×1.5(备用系数)。
申办“时间长”,经过“环节多”,曾是矿业权证办理长期存在的难点、堵点和痛点。按以前的采矿权新立流程,申请人要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得到批准后取得采矿权新立预留期,小型矿山预留期1年,中型矿山预留期2年,大型矿山预留期3年,在预留期内要完成环评审批,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报批工作,还要同步准备一些其他报件材料。通过此番改革,将过去办理探矿权的时间以“月”计变为“天”计;将过去的办理采矿权新立的时间以“年”计也缩短为“天”计了,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办理效率,更方便了申办人。
责任编辑:Lu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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