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2021年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煤矿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从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制度法规、推进智能化煤矿建设、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

目前,煤矿智能化建设已成为行业内一项具有高度共识、颇具市场活力、企业积极拥护的创新型工作。

日前,国家能源局召开二季度网上新闻发布会,介绍智能化煤矿建设有关情况等并回答记者提问。国家能源局指出,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从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制度法规、推进智能化煤矿建设、引导行业发展等方面开展工作,未来在总结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还将开展第二批示范煤矿建设和技术装备遴选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煤炭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地球能量局

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有关精神,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针对煤炭生产危险程度高、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的行业特点,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促进煤炭开采方式变革和行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加强顶层设计

为统筹推进煤矿智能化发展,2020年2月,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部等8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对全国煤矿智能化建设作出系统安排部署,并明确提出到2021年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到2025年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到2035年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3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目标,指导地方和有关中央企业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

健全制度法规

为依法依规开展煤矿智能化建设,在法律规划上,将煤炭科技创新及智能化发展纳入法律规范,写入《煤炭法》修订草案中,将煤矿智能化发展纳入国家煤炭“十四五”规划,并要求主要产煤省区将其作为地方规划的重要内容。在操作制度上,联合矿山安监局印发了《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煤矿智能化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智能化示范煤矿和专家咨询的管理流程。组织编制《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和《煤矿智能化验收管理办法(2021年版)》,拟于近期印发实施,为地方和有关企业智能化煤矿建设提供依据。同时,会同矿山安监局建立了由8部门组成的煤矿智能化发展协调机制和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智能化煤矿建设管理工作。

推进智能化煤矿建设

与应急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全国智能化煤矿建设现场推进会,国务院有关领导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煤矿智能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肯定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努力方向。组织地方和有关中央企业推荐上报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逐一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经专家审核和安全核查,确定71处煤矿作为国家首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向社会公布,引领带动建设一批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煤矿。

引导行业发展

目前,煤矿智能化建设已成为业界共识,重点产煤省区相继出台政策措施,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方案,行业协会发布标准规范,跨界合作不断加强,华为公司与山西省、中煤科工集团分别成立智能矿山创新实验室,国家能源集团和中煤科工集团成立煤矿智能化协同创新中心,山东能源集团联合煤炭工业协会在央视发布全球首套矿用高可靠5G专网系统,为智能化煤矿建设营造了良好氛围。

目前,煤矿智能化建设已成为行业内一项具有高度共识、颇具市场活力、企业积极拥护的创新型工作。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出台验收管理办法,在总结首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第二批示范煤矿建设和技术装备遴选推广应用,不断提升煤炭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答记者问实录:

当前,煤矿智能化发展已成为此轮能源数字化浪潮中的排头兵,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比如华为都积极投身其中,运用5G等高端技术助推煤矿智能化建设。请问,你们是怎么看待的?对煤矿智能化转型是如何考虑的?

煤炭行业既是传统产业,也是高危行业,我们欢迎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煤矿智能化建设,鼓励5G等高端技术与煤炭工业深度融合。在此轮煤矿智能化建设中,我们主要考虑:

一是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工程,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是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煤矿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迈进的重要途径。

二是煤矿减人提效的需要。煤炭生产危险程度高、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作业人员密集,智能化建设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可以把矿工从繁重的井下劳动中解放出来,从根本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煤炭开采方式变革。

三是提升治理效能的需要。我国煤矿点多面广,规模大小不一、生产条件复杂多样,安全管控难度大、风险隐患多,实施智能化建设是顺应行业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供给体系质量的重要措施。

总体来讲,煤矿智能化建设是全行业的大事、好事,目前已成为业界共识。我们将联合各方力量,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统筹把握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坚定不移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为能源领域“新基建”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Zeshu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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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改能源〔2022〕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现有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治理方式等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从国情实际出发,统筹发展与安全、稳增长和调结构,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加强顶层设计,发挥制度优势,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处理好转型各阶段不同能源品种之间的互补、协调、替代关系,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统筹推进全国及各地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坚持保障安全、有序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先立后破,坚持全国“一盘棋”,加强转型中的风险识别和管控。在加快形成清洁低碳能源可靠供应能力基础上,逐步对化石能源进行安全可靠替代。 ——坚持创新驱动、集约高效。完善能源领域创新体系和激励机制,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贯彻节约优先方针,着力降低单位产出资源消耗和碳排放,增强能源系统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市场监管等方面加强引导,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时期,基本建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框架,形成比较完善的政策、标准、市场和监管体系,构建以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为引领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机制。到2030年,基本建立完整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基本制度和政策体系,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满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全面增强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 二、完善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实施的协同推进机制 (四)强化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引导约束作用。以国家能源战略为导向,强化国家能源规划的统领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国家能源规划部署和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能源规划,明确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目标和任务,在规划编制及实施中加强各能源品种之间、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区域之间的协同互济,整体提高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供应安全保障水平。加强能源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监测评价机制。重点监测评价各地区能耗强度、能源消费总量、非化石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碳排放系数等指标,评估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机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考核机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及能源规划等确定的能源相关约束性指标,强化相关考核。鼓励各地区通过区域协作或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交易等方式,满足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等指标要求。 (六)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组织协调机制。国家能源委员会统筹协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战略、发展规划、行动方案和政策体系等。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能源安全与发展协调机制,协调开展跨省跨区电力、油气等能源输送通道及储备等基础设施和安全体系建设,加强能源领域规划、重大工程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按年度建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安全保障重大政策实施、重大工程建设台账,完善督导协调机制。 三、完善引导绿色能源消费的制度和政策体系 (七)完善能耗“双控”和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坚持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合理确定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逐步建立能源领域碳排放控制机制。制修订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方法。统筹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开发利用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及最低比重目标科学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用能预算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快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用能权交易市场、绿色电力交易市场。 (八)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推进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建立绿色能源消费认证机制,推动各类社会组织采信认证结果。建立电能替代推广机制,通过完善相关标准等加强对电能替代的技术指导。完善和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促进绿色电力消费。鼓励全社会优先使用绿色能源和采购绿色产品及服务,公共机构应当作出表率。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采用先进能效和绿色能源消费标准,大力宣传节能及绿色消费理念,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高水平绿色能源消费示范建设,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用能。 (九)完善工业领域绿色能源消费支持政策。引导工业企业开展清洁能源替代,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率先形成低碳、零碳能源消费模式。鼓励建设绿色用能产业园区和企业,发展工业绿色微电网,支持在自有场所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建设分布式清洁能源和智慧能源系统,对余热余压余气等综合利用发电减免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支持自发自用分布式清洁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在符合电力规划布局和电网安全运行条件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创新电力输送及运行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就近向产业园区或企业供电,鼓励产业园区或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购买绿色电力。鼓励新兴重点用能领域以绿色能源为主满足用能需求并对余热余压余气等进行充分利用。 (十)完善建筑绿色用能和清洁取暖政策。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和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健全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标准,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供能系统。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设施智能化建设,鼓励按热量收费,鼓励电供暖企业和用户通过电力市场获得低谷时段低价电力,综合运用峰谷电价、居民阶梯电价和输配电价机制等予以支持。落实好支持北方地区农村冬季清洁取暖的供气价格政策。 (十一)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能源清洁替代政策。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行绿色低碳交通设施装备。推行大容量电气化公共交通和电动、氢能、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完善充换电、加氢、加气(LNG)站点布局及服务设施,降低交通运输领域清洁能源用能成本。对交通供能场站布局和建设在土地空间等方面予以支持,开展多能融合交通供能场站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互动试点示范,推动车桩、船岸协同发展。对利用铁路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建设新能源设施的,鼓励对同一省级区域内的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核准(备案)。 四、建立绿色低碳为导向的能源开发利用新机制 (十二)建立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普查和信息共享机制。结合资源禀赋、土地用途、生态保护、国土空间规划等情况,以市(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单元,全面开展全国清洁低碳能源资源详细勘查和综合评价,精准识别可开发清洁低碳能源资源并进行数据整合,完善并动态更新全国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数据库。加强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衔接,及时将各类清洁低碳能源资源分布等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并以适当方式与地方各级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等共享。提高可再生能源相关气象观测、资源评价以及预测预报技术能力,为可再生能源资源普查、项目开发和电力系统运行提供支撑。构建国家能源基础信息及共享平台,整合能源全产业链信息,推动能源领域数字经济发展。 (十三)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大型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对区域内现有煤电机组进行升级改造,探索建立送受两端协同为新能源电力输送提供调节的机制,支持新能源电力能建尽建、能并尽并、能发尽发。各地区按照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及分领域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能源需求和清洁低碳能源资源等情况,在省级能源规划总体框架下,指导并组织制定市(县)级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区域能源供应相关实施方案。各地区应当统筹考虑本地区能源需求及可开发资源量等,按就近原则优先开发利用本地清洁低碳能源资源,根据需要积极引入区域外的清洁低碳能源,形成优先通过清洁低碳能源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并逐渐替代存量化石能源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鼓励各地区建设多能互补、就近平衡、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新型能源系统。 (十四)创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机制。在农村地区优先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以及沼气发电等生物质能发电接入电网,电网企业等应当优先收购其发电量。鼓励利用农村地区适宜分散开发风电、光伏发电的土地,探索统一规划、分散布局、农企合作、利益共享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经营模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专业化企业共同投资经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组织电网企业完善农村电网。加强农村电网技术、运行和电力交易方式创新,支持新能源电力就近交易,为农村公益性和生活用能以及乡村振兴相关产业提供低成本绿色能源。完善规模化沼气、生物天然气、成型燃料等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和保障机制。 (十五)建立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土空间管理机制。围绕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统筹考虑清洁低碳能源开发以及能源输送、储存等基础设施用地用海需求。完善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分类指导政策,调整优化可再生能源开发用地用海要求,制定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土地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土地支持政策,完善核电、抽水蓄能厂(场)址保护制度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保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走廊用地需求,建立健全土地相关信息共享与协同管理机制。严格依法规范能源开发涉地(涉海)税费征收。符合条件的海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鼓励在风电等新能源开发建设中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五、完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运行机制 (十六)加强新型电力系统顶层设计。推动电力来源清洁化和终端能源消费电气化,适应新能源电力发展需要制定新型电力系统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鼓励各类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对现有电力系统进行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性评估,在电网架构、电源结构、源网荷储协调、数字化智能化运行控制等方面提升技术和优化系统。加强新型电力系统基础理论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研究制定新型电力系统相关标准。推动互联网、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与电力系统融合发展,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构建智慧能源体系。加强新型电力系统技术体系建设,开展相关技术试点和区域示范。 (十七)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局域深度利用和广域输送的电网体系。整体优化输电网络和电力系统运行,提升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输送和消纳能力。通过电源配置和运行优化调整尽可能增加存量输电通道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明确最低比重指标并进行考核。统筹布局以送出可再生能源电力为主的大型电力基地,在省级电网及以上范围优化配置调节性资源。完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间协议与电力市场相结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和消纳协同机制,加强省际、区域间电网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跨省跨区电价形成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更大范围消纳。大力推进高比例容纳分布式新能源电力的智能配电网建设,鼓励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的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电网企业应提升新能源电力接纳能力,动态公布经营区域内可接纳新能源电力的容量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依法依规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和分布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做到应并尽并。 (十八)健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动重点区域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运行,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机制,探索容量市场交易机制,深化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改革,通过市场化方式促进电力绿色低碳发展。完善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电力交易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鼓励新能源发电主体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等签订长期购售电协议。支持微电网、分布式电源、储能和负荷聚合商等新兴市场主体独立参与电力交易。积极推进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支持分布式发电(含电储能、电动车船等)与同一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就近进行交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提供输电、计量和交易结算等技术支持,完善支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价格政策及市场规则。完善支持储能应用的电价政策。 (十九)完善灵活性电源建设和运行机制。全面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完善煤电机组最小出力技术标准,科学核定煤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因地制宜建设既满足电力运行调峰需要、又对天然气消费季节差具有调节作用的天然气“双调峰”电站;积极推动流域控制性调节水库建设和常规水电站扩机增容,加快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探索中小型抽水蓄能技术应用,推行梯级水电储能;发挥太阳能热发电的调节作用,开展废弃矿井改造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研究示范,逐步扩大新型储能应用。全面推进企业自备电厂参与电力系统调节,鼓励工业企业发挥自备电厂调节能力就近利用新能源。完善支持灵活性煤电机组、天然气调峰机组、水电、太阳能热发电和储能等调节性电源运行的价格补偿机制。鼓励新能源发电基地提升自主调节能力,探索一体化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更好发挥相关设施调节作用。 (二十)完善电力需求响应机制。推动电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推动将需求侧可调节资源纳入电力电量平衡,发挥需求侧资源削峰填谷、促进电力供需平衡和适应新能源电力运行的作用。拓宽电力需求响应实施范围,通过多种方式挖掘各类需求侧资源并组织其参与需求响应,支持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分布式发电等用户侧可调节资源,以及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综合能源服务商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系统运行调节。明确用户侧储能安全发展的标准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加快推进需求响应市场化建设,探索建立以市场为主的需求响应补偿机制。全面调查评价需求响应资源并建立分级分类清单,形成动态的需求响应资源库。 (二十一)探索建立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机制。探索同一市场主体运营集供电、供热(供冷)、供气为一体的多能互补、多能联供区域综合能源系统,鼓励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区域综合能源服务投资经营主体。鼓励增量配电网通过拓展区域内分布式清洁能源、接纳区域外可再生能源等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公共电网企业、燃气供应企业应为综合能源服务运营企业提供可靠能源供应,并做好配套设施运行衔接。鼓励提升智慧能源协同服务水平,强化共性技术的平台化服务及商业模式创新,充分依托已有设施,在确保能源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六、完善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机制 (二十二)完善煤炭清洁开发利用政策。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按照能源不同发展阶段,发挥好煤炭在能源供应保障中的基础作用。建立煤矿绿色发展长效机制,优化煤炭产能布局,加大煤矿“上大压小、增优汰劣”力度,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制定矿井优化系统支持政策,完善绿色智能煤矿建设标准体系,健全煤矿智能化技术、装备、人才发展支持政策体系。完善煤矸石、矿井水、煤矿井下抽采瓦斯等资源综合利用及矿区生态治理与修复支持政策,加大力度支持煤矿充填开采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利用废弃矿区开展新能源及储能项目开发建设。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绿色智能煤矿等优质产能和保供煤矿的环保、用地、核准、采矿等相关手续。科学评估煤炭企业产量减少和关闭退出的影响,研究完善煤炭企业退出和转型发展以及从业人员安置等扶持政策。 (二十三)完善煤电清洁高效转型政策。在电力安全保供的前提下,统筹协调有序控煤减煤,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按照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保供需要,加强煤电机组与非化石能源发电、天然气发电及储能的整体协同。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提效、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根据能源发展和安全保供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机组。充分挖掘现有大型热电联产企业供热潜力,鼓励在合理供热半径内的存量凝汽式煤电机组实施热电联产改造,在允许燃煤供热的区域鼓励建设燃煤背压供热机组,探索开展煤电机组抽汽蓄能改造。有序推动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原则上不新增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推动燃煤自备机组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加大燃煤自备机组节能减排力度。支持利用退役火电机组的既有厂址和相关设施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或改造为同步调相机。完善火电领域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研发和试验示范项目支持政策。 (二十四)完善油气清洁高效利用机制。提升油气田清洁高效开采能力,推动炼化行业转型升级,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力度。完善油气与地热能以及风能、太阳能等能源资源协同开发机制,鼓励油气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建设分布式能源设施,在油气田区域内建设多能融合的区域供能系统。持续推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并完善接入标准,梳理天然气供气环节并减少供气层级,在满足安全和质量标准等前提下,支持生物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物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接入油气管网,探索输气管道掺氢输送、纯氢管道输送、液氢运输等高效输氢方式。鼓励传统加油站、加气站建设油气电氢一体化综合交通能源服务站。加强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推广示范,扩大二氧化碳驱油技术应用,探索利用油气开采形成地下空间封存二氧化碳。 七、健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安全保供体系 (二十五)健全能源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全国以及分级分类的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能源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区域能源综合监测体系,电网、油气管网及重点能源供应企业要完善经营区域能源供应监测平台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加强能源预测预警的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建立涵盖能源、应急、气象、水利、地质等部门的极端天气联合应对机制,提高预测预判和灾害防御能力。健全能源供应风险应对机制,完善极端情况下能源供应应急预案和应急状态下的协同调控机制。 (二十六)构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综合防御体系。各类发电机组运行要严格遵守《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煤电机组退出审核机制,承担支持电力系统运行和保供任务的煤电机组未经许可不得退出运行,可根据机组性能和电力系统运行需要经评估后转为应急备用机组。建立各级电力规划安全评估制度,健全各类电源并网技术标准,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完善电力电量平衡管理,制定年度电力系统安全保供方案。建立电力企业与燃料供应企业、管输企业的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极端情况下能源供应。建立重要输电通道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提升重要输电通道运行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完善负荷中心和特大型城市应急安全保障电源体系。完善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控体系,加强电力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严格落实地方政府、有关电力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电力应急体系建设,强化新型储能设施等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完善电力应急制度、标准和预案。 (二十七)健全能源供应保障和储备应急体系。统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能源供应安全保障,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各种极端情况的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优化能源储备设施布局,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加快形成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其他储备方式相结合的石油储备体系。健全煤炭产品、产能储备和应急储备制度,完善应急调峰产能、可调节库存和重点电厂煤炭储备机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煤炭应急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各负其责的多层次天然气储气调峰和应急体系。制定煤制油气技术储备支持政策。完善煤炭、石油、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探索建立氢能产供储销体系。按规划积极推动流域龙头水库电站建设,提升水库储能、运行调节和应急调用能力。 八、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科技创新体系 (二十八)建立清洁低碳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建设并发挥好能源领域国家实验室作用,形成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突破一批清洁低碳能源关键技术。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能源领域研发创新平台,推进各类科技力量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围绕能源领域相关基础零部件及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等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实施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研究。加强新型储能相关安全技术研发,完善设备设施、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安全运行等方面技术标准规范。 (二十九)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机制。推动构建以需求端技术进步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上下游协同、供应链协作的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促进机制。依托大型新能源基地等重大能源工程,推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开展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制造和应用,通过工程化集成应用形成先进技术及产业化能力。加快纤维素等非粮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航空煤油等先进可再生能源燃料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及产业化示范。推动能源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及产品与清洁低碳能源融合创新,加快智能光伏创新升级。依托现有基础完善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动研发设计、计量测试、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服务业与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深度融合。建立清洁低碳能源技术成果评价、转化和推广机制。 (三十)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创新激励政策。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资金投入大、研究难度高的战略性清洁低碳能源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完善支持首台(套)先进重大能源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政策,推动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强化国有能源企业节能低碳相关考核,推动企业加大能源技术创新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升技术水平。 九、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政金融政策保障机制 (三十一)完善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对清洁低碳能源项目、能源供应安全保障项目投融资支持力度。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统筹支持能源领域对碳减排贡献度高的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现有低碳转型相关基金要将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等作为重点支持领域。推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开展市场化投融资,研究将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向农村能源建设倾斜,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建筑节能等。 (三十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金融支持政策。探索发展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供应链金融。完善清洁低碳能源行业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和评级方法,充分考虑相关产业链长期成长性及对碳达峰、碳中和的贡献。创新适应清洁低碳能源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碳中和债等绿色债券,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具有显著碳减排效益项目的支持;鼓励发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支持化石能源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探索推进能源基础信息应用,为金融支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信息服务支撑。鼓励能源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充分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 十、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国际合作 (三十三)促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合作。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一带一路”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一带一路”绿色能源务实合作,探索建立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合作机制。引导企业开展清洁低碳能源领域对外投资,在相关项目开展中注重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推动建设能源合作最佳实践项目。依法依规管理碳排放强度高的产品生产、流通和出口。 (三十四)积极推动全球能源治理中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合作。建设和运营好“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和国际能源变革论坛等,力争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中发挥更好作用。依托中国—阿盟、中国—非盟、中国—东盟、中国—中东欧、亚太经合组织(APEC)可持续能源中心等合作平台,持续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核电、氢能等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技术人才合作培养,开展能力建设、政策、规划、标准对接和人才交流。提升与国际能源署(IEA)、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水平,积极参与并引导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G20)、APEC、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多边框架下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合作。 (三十五)充分利用国际要素助力国内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和引导外资投入清洁低碳能源产业领域。完善鼓励外资融入我国清洁低碳能源产业创新体系的激励机制,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绿色电力认证国际合作,倡议建立国际绿色电力证书体系,积极引导和参与绿色电力证书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推动建立中欧能源技术创新合作平台等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创新国际合作平台,支持跨国企业在华设立清洁低碳能源技术联合研发中心,促进清洁低碳、脱碳无碳领域联合攻关创新与示范应用。 十一、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治理机制 (三十六)健全能源法律和标准体系。加强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法制建设,修订和完善能源领域法律制度,健全适应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清理现行能源领域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健全清洁低碳能源相关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和制修订清洁高效火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核电、储能、氢能、清洁能源供热以及新型电力系统等领域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推动太阳能发电、风电等领域标准国际化。鼓励各地区和行业协会、企业等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能源领域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和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技术标准及相应的碳排放量、碳减排量等核算标准。 (三十七)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推动简政放权,继续下放或取消非必要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优化能源领域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能源领域。优化清洁低碳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流程,简化分布式能源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创新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建设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区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综合能源服务项目多部门联审机制,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 (三十八)加强能源领域监管。加强对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能源市场交易、清洁低碳能源利用等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场秩序。稳步推进能源领域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有关企业在规划落实、公平开放、运行调度、服务价格、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管。健全对电网、油气管网等自然垄断环节企业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有关企业履行能源供应保障、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等职责情况。创新对综合能源服务、新型储能、智慧能源等新产业新业态监管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月30日[详细]2022-02-11 09:15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6月1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详细]2021-06-15 15:58

【政策概览】风电、光伏发电建设新方案出炉,2025年发电量占比达16.5%

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国家能源局终于正式公开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细]2021-04-24 20:02

国家能源局发文:启动老旧风电项目技改升级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一纸文件将“老旧风电项目技改升级”话题推上了更高的关注度。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启动老旧风电项目技改升级。遵循企业自愿原则,鼓励业主单位通过技改、置换等方式,重点开展单机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电机组技改升级。鼓励地方开展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国家出台政策,地方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促进风电产业提质增效和循环发展。 老旧风机置换,可实现风电装机、发电量倍增效果 《通知》首次前瞻性地提出“老旧风电项目技改升级”等后市场发展要点,这意味着中国风电产业未来“增量和存量风电装机并举”的发展路线基本确立。 对此,远景能源高级副总裁田庆军表示,“老旧风电项目技改升级”政策的提出,表现了国家在“碳中和”背景下,大大提升了在制定可再生能源政策上的关注度和及时性。在未来的后市场服务模式中,通过老旧风机置换,可实现风电装机和发电量倍增效果。 随着我国风电产业的飞速发展,现有存量风电并网装机近3亿千瓦,累计风电机组超14万台,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早期优异风资源区所建设的风机退役规模逐渐扩大等问题逐渐凸显。 田庆军强调,中国未来要实现“双碳目标”,要开发更多的清洁能源必须要走两条路。第一条路,就是风电新增市场、第二就是老旧风机存量市场。 数据显示,全国现有1.5MW及以下老旧风电机组装机近8000万千瓦,数量超5000台,就龙源电力而言,其拥有1MW以下的风机数量就高达2600-2700台。由于这些机组开发较早,大部分位于风资源特别优异的地区,而这些机组普遍存在发电能力差、故障率高、安全隐患多等问题。 田庆军表示,相对于当前的风电技术而言,早期的老旧风场已经可以划为不良资产行列,这些风场拥有着7-8米/秒以上的风资源,平均发电量小时数却在2000小时以下。以现有的技术,7米/秒以上的风资源基本可以发到3500小时以上,发电量差了至少一倍。 在不考虑尾流、机位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若将1.5MW及以下老旧风机置换成4MW以上的大风机,容量至少可以提升4倍,相当于以前一个5万千瓦的风电场,现在可以做到20万千瓦,而且发电小时数还能在原来的基础上提升一倍。 田庆军指出,理论上通过风机置换,可以增加4倍的风电场装机容量,提升2倍的发电量,相当于把原来优异的风资源利用到8倍。这不但提高了老旧风场资源的利用率,同样将提升风电装机的增长效率。仅1.5MW及以下的风电机组通过改造升级的话,就可以给中国带来上亿千瓦的清洁能源装机量,而且发电小时数还可以做到翻倍的效果。 但实际情况中,风电机组的置换需因项目情况而定。早期风电场基础和塔筒设计比较保守,冗余较大,1.5MW风机塔筒重达200多吨,基本上可以利用原来的基础和塔筒,做到仅置换整机部分,避免机位的废弃,减少风机爆破成本及不必要的土地问题。田庆军补充到。 老旧风机运行安全风险大,改造迫在眉睫 同样,不仅仅是置换,风机技改也是提升发电量、保障风电机组安全运行、降低风电运维成本的重要手段。 中广核新能源运维事业部副总经理董礼表示,老旧风电机组因为设计缺陷和运行年限久因素,造成发电能力一般、预警和故障监测点不足、关键重点部件更换频次高(尤其批量性的),从而导致运维成本较高,机组运行安全风险大。 董礼认为,从运维和设备安全角度方面考虑,启动老旧风电项目技改升级十分必要。 近年来,国家能源集团、华能集团、国家电投、中广核等业主单位对于风电技改招标需求大幅上升,据统计,2020年度,国家能源集团旗下龙源电力、国电科环等公司技术改造项目招标达35个,涉及变桨系统过温改造技改、风机刹车系统加装温度监测装置技改、1.5MW风机变频器改造技改、发电量提升技改等多个类别。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文忠指出,近年来发生的风电事故,多集中在2012年之前并网的老旧机组,由于早期风机设计制造技术及经验不足,配套产业链不成熟,机组环境适应性不强,老旧机组可靠性较低,故障频发,安全隐患较多,叶片断裂、飞车倒塔、机舱着火等重大设备事故时有发生。 且部分老旧风机的备品备件因停产或进口供应断档,机组检修工作量大、停机时间长、运维成本较高。尽管项目核准电价较高,但受此影响项目经济性较差,甚至出现亏损。 张文忠表示,老旧机组改造迫在眉睫。对老旧机组分批改造也是妥善处置退役机组、减少风资源浪费的有效方法。通过新旧机组置换,增量机组的利用小时数可达3000小时左右,可有效扭转企业经营困难局面,提高清洁低碳电量规模。 一些挑战及相关建议 老旧风电机组技改升级市场拥有一副非常美好的发展蓝图,但在实操层面却充满了挑战,落地并不容易。尽管企业已经从技术研发层面开始探索,但对老化风机的政策支持、制度配套、技术储备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第一,早期1.5MW及以下风电场开发大多是在三北地区,以平原风资源优异的地区为主,兆瓦以下风电机组升级改造成大机组,受尾流、机位等因素影响,不是每一台风机都可以实现置换,需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二,电网的承受能力。早期的并网规划、送出线路、升压站、变电站等是否能支持风场容量的大幅提升还有待商榷。 第三,部分山地风场存在道路运输的问题。以前的道路已经不具备更大塔筒、更长叶片的运输能力,需要重新修路,但很多风场已经划入生态红线,道路扩建无法进行,需要创新式的用直升机运输或者塔筒、叶片分段分片运输来降低运输和吊装的难度。 第四,缺乏国家相关政策支持。虽然《征求意见稿》已经从宏观上层面表明了针对该领域的态度和趋势,但具体实施还缺乏相关政策的支持,比如存量风电资产的快速折旧,安装新机组在征林、征地审批的手续如何办理,置换后风电场的寿命及电价保障等。 可再生能源学会 专家向笔者透露,老旧风电项目技改升级涉及安全性、经济性评估,涉及征用土地、林地、电网消纳、电价及市场化交易等一系列问题,后续国家及地方政府会出一系列的指导政策来支持老旧风电项目技改升级。 最后,建议能源主管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把握“管理从简”原则,给企业更多自由度。充分利用老旧风电场的优质风能资源和原有基本设施,不增加补贴和土地置换、电网投入成本,允许电力业务许可证延期和多发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 各省及相关部门需加快商讨出台相关政策的进程,在土地征用延续、电价补贴界定、接入手续规范等方面推出更具操作性的意见。同时,设计院、主机厂商、零部件商、技术服务方加强合作,在资源综合利用、提质增效上进行技术协同、创新共享。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详细]2021-03-25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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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是中国一汽集团旗下的轻、中、重型卡车企业,总部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员工22000人,整车年生产能力20万辆。有17个专业厂、分公司、子公司和3个参股公司,分布在长春、大连、青岛、无锡、成都、柳州六个城市,形成了长春、青岛、成都、柳州四大整车基地和无锡、大连、长春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三大总成基地的生产布局。主要企业有:卡车厂、青岛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车桥分公司、变速箱分公司、发动机分公司、专用车分公司、柳州特种汽车有限公司、长春特种车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轴齿中心、仓储中心、大豪动力公司、一汽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道依茨一汽(大连)柴油机有限公司、长春一汽宝友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长春一汽鞍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历史沿革】2003年,一汽对中重型卡车核心业务进行重组,成立了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十年来,一汽解放先后成功推出解放第五代和第六代重卡产品,实现了以重型车为主,中型、重型、轻型发展并举的产品格局,以品质、技术和创新能力,成为中国商用车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卡车制造企业。解放品牌价值180.26亿元,连续多年保持行业第一。【主导产品】一汽解放拥有载货车、牵引车、工程车、专用车四大产品系列和J6P、J6M、J6L、JH6、J6F、J5P、J5M、J5K、J4R、新大威、龙威、天威、途威、虎威、越野车、新长头安捷重卡16个产品平台,发动机功率覆盖40-520马力。解放卡车以“安全、可靠、节能、舒适、高效”的技术性能和卓越品质,赢得了广大用户的信赖,被誉为“挣钱机器”。【制造技术】一汽解放卡车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车身焊装线主焊线全部采用机器人进行焊装作业,自动化率达100%。驾驶室涂装线采用自动化控制装备,涂层质量达到了国际水平。整车装配线采用模块化装配,配备定值装配工具,检测线由计算机控制,进行100%驾驶室淋雨密封性检验。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三大总成生产线,采用世界先进水平的加工中心、数控机床、三坐标测量仪等工艺装备。【营销网络】一汽解放坚持以客户价值为导向,率先建立了功能完备的营销服务体系,创建了解放“感动服务”品牌。由510家经销商、1000家服务站、26家备品中心组成的解放营销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各地,为用户提供24小时全天候高效、优质服务。产品出口俄罗斯、东南亚、中东、非洲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管理创新】一汽解放着眼于国际化竞争,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学习和推行丰田生产方式,建立ISO/TS16949国际质量管理标准和体系,通过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了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生产管理系统、TDS销售管理系统,实现了企业数字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员工第一”的理念,为员工提供职业化的成长平台,建立了管理人员按职业经理序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按专家序列晋升的“双路径”人才激励机制和全员岗位技能职业化培训体系。【公司战略】一汽解放将以“品质、技术、创新”的中国一汽“品牌战略”为统领,加速实现企业管理转型和产品技术升级,致力于把解放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卡车企业,实现解放中重型卡车市场份额第一,保持中重卡车领域的国内绝对领先地位,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把解放打造成为中国卡车第一品牌和世界知名卡车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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