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立法
4月8日,记者从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新增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遥感监测数据可以用于处罚。现行的《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办法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源头预防和控制措施,通过政策鼓励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染料等方式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新办法规定了在太原市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车用燃油;规定了储油库、加油(气)站加装油气回收装置;完善了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措施,明确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现维修数据和环保检验数据的传输。
对于违法行为,新办法明确要加大处罚力度。经检测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文章来自于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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