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9/01/07 09:48中国工业新闻网

12月27—28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传达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总结2018年工作,分析形势变化,部署2019年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书记、部长苗圩出席会议,作题为“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信心决心奋力开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新局面”的讲话,并对会议进行总结。会议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陈肇雄主持。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组长郭开朗,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局长张克俭,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江平、辛国斌、罗文,部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张建民,部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张峰,部总经济师王新哲出席会议。

图为2019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会场。(王弋 摄)

图为2019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会场。(王弋 摄)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折不扣践行“两个维护”,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困难挑战超出预期的情况下,迎难而上、奋发作为,扎实推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工业通信业总体平稳、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

一是工业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认真落实中央“六稳”部署,消费提质扩容积极推进,新型信息消费创新活跃,绿色建材、高效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加快,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长,制造业投资回升到较高水平。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贯彻实施扎实推进。稳妥应对中美经贸摩擦。预计全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3%左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增长15%,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5%。

二是创新驱动发展步入快车道。制造业创新体系日趋完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新批复4家国家级中心。重点领域创新发展再创佳绩。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扎实推进,AG600水陆两栖飞机成功实现水上首飞。工业强基工程稳步实施。首台套、首批次政策效应持续显现。评选出10个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军民融合发展持续深化。嫦娥四号探测器成功发射。

三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纵深推进。结构性去产能持续加力,工业产能利用率稳中有升。降本减负取得新成效。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中高端产品供给水平稳步提升。绿色制造工程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积极推进。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发展协调性增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质量提升。脱贫攻坚战深入推进。

四是新动能加速成长壮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速壮大,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持续深化。印发三年行动计划,启动实施一批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提速发展。智能制造工程全面实施。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全面推广,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双创”平台普及率超过75%,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步伐加快。涌现了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典型。

五是网络强国建设扎实推进。提前超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网络提速降费目标任务。5G研发和产业化进程加快。电信普遍服务成效明显,行政村通光纤比例提升至98%,贫困村通宽带比例达95%,提前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IPv6规模部署快速推进。行业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持续加强。预计全年,电信业务总量增长140%,互联网行业收入增长18%。

六是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重点领域改革加快推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转为正式商用,中国联通混改方案落地实施,生产经营类军工科研院所转制进入实施阶段。主动对外开放力度加大,一般性制造业全面放开,制定了汽车开放时间表和路线图,全面放开船舶、飞机外商准入和专用车、新能源汽车股比限制。产业国际合作成效明显。

会议强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当前国内外形势进行了深刻分析,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系统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抓住战略机遇,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前瞻预判,确保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会议指出,经过40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要保持战略定力,坚定信心决心,把握和运用好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绿色发展、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变革等带来的新机遇,扎实推进制造强国建设,不断实现新的重大突破。

会议强调,要按照中央部署,把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并与时俱进地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狠下功夫,以促进技术变革、提升产业链条为重点,持续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着力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改变比重下滑趋势,努力建设制造强国。

会议对2019年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和“六稳”要求,立足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建设全局,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功夫,坚定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着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强化创新驱动、改革推动、融合带动,统筹推进稳增长、强基础、补短板、调结构,保持工业通信业平稳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创新力和竞争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会议要求重点抓好八个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创新引领,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聚焦重点、创新机制、优化政策,统筹推进制造强国战略实施。把创新摆在产业发展的核心位置,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强化考核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工业强基工程要强化协同攻关,扩大应用规模。继续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和接续布局。推动重点领域创新发展。建设用好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等平台,深化高端材料上下游企业对接。开展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推进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引导创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优化首台套首批次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化工作。深入推进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建设和军民深度融合。

二是聚力提质增效,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重点省份钢铁去产能,开展钢铁产能置换方案专项抽查。持续推进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深入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装备制造和原材料工业质量提升行动。全面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部署,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深化部省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卓越提升。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部署,确保完成定点帮扶、网络扶贫“硬”任务。深化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力争2019年底前实现全国98%贫困村通宽带。

三是瞄准智能制造,打造两化融合升级版。大力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继续开展试点示范和创新发展工程,加快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二级节点建设,引导企业打造标杆网络。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研制推广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完善推广两化融合管理标准体系,支持引导利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制造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重点培育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制造业“双创”新模式。推行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挂帅”机制。抓好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促进工业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完善工业信息安全法规和制度体系。

四是培育国内市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持续升级和扩大信息消费,支持可穿戴设备、消费级无人机、智能服务机器人、虚拟现实等产品创新,推动消费类电子产品智能化升级,引导各地建设一批新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实施超高清视频、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完善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制定乘用车“第五阶段”油耗标准。支持邮轮游艇、旅居车、通用航空、文化装备、冰雪装备等大众化发展。发挥投资关键作用,聚焦重点领域补短板和技术改造,加快谋划和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进一步抓好已出台促进民间投资政策的落实。深化产融合作。加强行业运行监测协调。加强舆论引导和预期管理。做好中美经贸磋商有关工作。

五是激发市场活力,培育更具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入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推动落实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型微型企业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开展中小企业质量提升帮扶、企业管理提升专项行动。推动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非公资本参与制造业领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加强政策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完善反垄断审查机制。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构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长效机制。发展工业文化,促进实业精神振兴。

六是提升支撑能力,释放数字经济潜能。继续开展网络提速降费,启动宽带网络“双G双提,同网同速”行动,加快固定宽带千兆应用推广,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小企业精准降费,推动大幅降低内地与港澳间漫游费,严查资费营销违规行为。推进网间带宽扩容以及存量网站与APP的IPv6升级改造。开展商务楼宇宽带垄断专项整治。加快5G商用部署,扎实做好标准、研发、试验和安全配套工作,加速产业链成熟,加快应用创新。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强化网络实名、IPv6地址和ICP备案管理。出台鼓励和规范新型电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行风建设和专项治理,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加大无线电管理力度。

七是深化改革开放,持续优化工业通信业发展环境。推动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大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持续推进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和立法。开展“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研究制定工业通信业产业政策转型意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船舶、飞机、汽车等行业开放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电信行业开放。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以“一带一路”为重点,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装备制造和国际产能合作。务实推进重点领域双边多边交流合作。

八是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谋划和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落实支部工作条例。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有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改进和规范督查工作。切实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深化政治巡视巡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续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会议强调,全国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上下同心,迎难而上,开拓进取,以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建设的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打下坚实基础。

会议还对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作出了安排。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及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各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中央有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责任编辑:Jef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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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组建、运行、换届、调整、注销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委会,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在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专业领域内承担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委会,为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四条 标委会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提出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研究编制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管理下设的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标委会); (二)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所属专业领域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项目建议,负责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属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四)开展所属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归口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并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材料初审等工作。 第二章 组建 第六条 组建标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领域,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无明显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需求;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不超过5名。来自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一般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第八条 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中任职,并经任职单位推荐;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公正履行职责,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四)有标准化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一般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筹建标委会的申请,并提交筹建申请材料,说明组建标委会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满足组建条件的,将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准予筹建。 第十三条 准予筹建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包括下列材料: (一)标委会基本信息表,标委会委员名单和委员登记表; (二)标委会章程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三)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内容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四)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支持措施,近期工作计划等;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能如期报送组建方案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3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延期组建申请。逾期未报送组建方案且未提交延期组建申请的,取消筹建。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组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组建方案中的委员名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成立标委会。 第十五条 标委会组建分标委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标委会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分标委会委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一般各不超过3名。 组建分标委会,应当由标委会表决通过后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标委会。 第十六条 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领域暂不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组织评估。具备组建标委会或者分标委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 第十七条 标委会、分标委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MIIT/TC×××、MIIT/TC×××/SC××、MIIT/SWG×××。 第三章 运行 第十八条 标委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组织建设,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标委会应当每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和行业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标委会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标委会经费的使用,及时反馈标委会归口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 (四)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承担标委会职责范围内和标委会章程规定的相关工作。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会议决议、行业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秘书处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聘任顾问,设观察员和联络员。 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无表决权。观察员可以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鼓励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联合开展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制定。专业领域关联的标委会之间应当互派联络员,协调跨领域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标委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标委会召开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标委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标委会审议表决: (一)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 (二)所属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立项建议,行业标准送审稿; (三)标委会委员增补和调整建议,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分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分标委会的决议;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印章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发,由标委会秘书处管理。标委会撤销、变更名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原印章交还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委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所属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事项。印章使用应当经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标委会印章不得用于标委会职责范围以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将标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章 换届、调整、注销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标委会应当在任期届满6个月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换届方案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换届方案中的委员名单、秘书处承担单位等材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予以换届。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任期内调整委员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整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予以调整。 涉及调整主任委员、秘书长,或者一次性调整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1/5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应当将审查通过的调整建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调整名称、业务范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注销标委会等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予以调整、注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对标委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计划完成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行业标准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审议表决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对分标委会管理不规范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对标委会进行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组建或者撤销: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活动,为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公平公正开展的行为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因秘书处原因致使标委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标委会经费,逾期未改正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委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标委会章程规定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对标委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在标委会整改或者重新组建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为其安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等任务。被撤销的标委会承担的相关标准化工作可以并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其他标委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分标委会和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职责、组建、运行、换届、调整、注销和监督管理等参照标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详细]2023-01-16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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