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在京召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庭审说明会
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获阶段性进展 意义重大
3月2日上午,三一集团在中国北京召开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第一次庭审情况媒体说明会,对其关联公司美国Ralls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案件的一审情况及最新进展和深远意义进行了详细说明。
核心诉请被法院认定有权审理
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法官AMYBerman Jackson于当地时间2月22日签署了裁决结果,称“本法庭没有被禁止对Ralls对总统令提出程序正义挑战进行审查”,即认定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CFIUS一案。
此前,由于美国法院从未有过受理外国企业起诉CFIUS和总统的先例,关于该案件能否获法院受理存在很大争议,因此三一的阶段性目标即是首先争取美国法院对此案的审查权。
本次裁决结果显示,Jackson法官的判决驳回了三一方面的1,2,3,5条诉求。其中,对只涉及到CFIUS的第1和第2条诉求,杰克逊法官认为CFIUS的相关决定被奥巴马总统令所取代,在未来重新发生的机会也很小,因此无须做出审查。对涉及到总统和外委会的第3条诉求,杰克逊法官认为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对涉及到总统第4条诉求认定其对Ralls公司“总统未经过应有合法程序判决导致剥夺私有财产”的诉求部分有司法审查权,但否定了“8月2日CFIUS临时禁制令未经合法程序“的动议。
此次获得法庭认定的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第四条诉求,是整个三一诉奥巴马总统案件的核心所在。立案以来,外界不少人认为三一美国风电诉讼案是想让奥巴马收回总统令,事实上这是外界的一个误解,而核心诉讼请求获得受理表明了三一最终赢得官司存有可能性。
据悉,目前这一阶段性结果,直接打破了外界对依据美国721法条做出的CFIUS禁令和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意味着该案件进入实质审理。
据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介绍,“事实上,本次美国地方法院杰克逊法官裁定其拥有对此案的审理权,已经出乎我们意料,我们前期都已经做好了到美国巡回法院上诉的准备。这是对我们前期工作的巨大鼓舞。”
挑战总统令取得重大进展
在正确的时间递交了诉状,并且具备正确的法律依据和诉讼点,被认为是三一诉讼请求获得法庭支持的重要原因。
据三一介绍,Ralls公司在CFIUS发出临时禁制令后正式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上诉,对其禁制令的内容是否越权提出了法律质疑。但此后CFIUS不顾司法程序尚在进行中,向总统递交了签字申请,奥巴马随后签发了总统令。但总统令本身也存在内容不明及程序缺失等问题。此外,就项目本身财产归属问题,政府依据总统令的解释也是前后矛盾的。
“这为我们的诉讼提供了大量的法理依据和支持。”本案律师夏廷康说。
强大的法律团队支持也是案情获得进展的重要原因。本案三一聘请美国司法部前总检察长及司法部前副部长等明星律师负责主诉,由全美最佳律师、乔治亚州超级大律师夏廷康先生沟通领导三一与律师团主要工作,另外还包括克林顿总统时期的海军部首席律师、小布什总统时期的白宫副首席律师等。
三一强调,公司在美投资是严格遵守美国法律和国际商业法的,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事情,打官司不是目的,打官司是依法维权,并促使问题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法庭判决意义超越案件本身 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影响深远
自诉讼提出以来,围绕三一诉奥巴马及CFIUS,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攻防战,CFIUS和司法部认为,法庭没有权力审查在国家安全名义下下达的总统令。而法官的裁决则表明,美国政府是无法以总统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彻底打破了外界对CFIUS命令不受法律管辖的误读。
在美国历史上,CFIUS从来没有受到过法律挑战,而美国总统遭受外国企业的诉讼也极其罕见。本案不仅打破了全球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敢于诉CFIUS的“禁忌”,也令美国总统近50年来第一次面临来自中国企业的法律诉讼。此举对美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将产生深远影响,诸如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将有可能大大限制CFIUS以往“无边”的权力外界。
过去,赴美投资的外国企业遇到CFIUS干涉的唯一出路,就是 “投降”走人,而没有一家企业选择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前已屡有中国企业赴美投资遭遇曲折,如华为、中兴等都曾遭到美国方面以国家安全为由的拒绝,最终被迫放弃在美国的投资意向或投资行动。
“我们希望三一此举能促使CFIUS更加慎重地运用手中的权力,更加透明公正地处理外国企业赴美投资问题。我们更加希望这一行动能够为中国企业在美开展业务及投资提供借鉴。”三一集团董事向文波说。
他表示,后续公司将继续按司法程序推进此案,直到问题获得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Wi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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