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模板自升架设设施、物料提升机(不含龙门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实施综合管理。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中心城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和指导工作。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 六安市建筑安全协会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第七条 凡进入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是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携带相关证书原件到六安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产品登记手续。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六安市建筑施工现场。进入六安市建筑市场的整机及主要部件(如标准节、附着、基础梁、斜撑等)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永久性品牌及型号、生产日期。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准备案,取得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设备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外地进入六安市租赁、施工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取得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未经备案的,不得进入六安市建筑市场。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产权单位办理备案执行《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建管【2011】57号文件规定。
第十条 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JGJ/T189-2009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荷载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应作报废处理。#d1cm#page#
第四章 购置与报废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机械设备租赁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其生产厂家已在六安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办理了产品登记手续。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省、市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相关专业部门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建管【2011】57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四)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五)安全性能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整机、主要金属结构部件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五章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含外地进入本市的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必须纳入经营范围,并符合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取得“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租赁单位只能租赁本企业自主产权的建筑起重机械。严禁自购自用单位和社会个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单位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 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150万元以上;
(三) 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10台套或不低于400千瓦;
(四) 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维修保养基地(提供证明材料),维修保养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五) 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3人;
(六) 专业技术维修、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对应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七)技术与管理、维修、机械操作人员在本单位注册,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国家规定的保险金,已办理人员登记;
(八) 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九)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十)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或购买发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及产权登记等原始资料、证明;
2、《六安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施工现场使用管理记录》等运行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非新购设备安装前维护保养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外地进入六安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跨行业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 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万元以上;
(三) 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0台套或不低于1200千瓦;
(四) 依法建立六安市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提供证明材料)和维修保养基地,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五) 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固定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9人;
(六) 专业技术维修、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对应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七)技术与管理、维修、机械操作人员在本单位注册,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国家规定的保险金,已办理人员登记;
(八) 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九)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十)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申请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申请表;
(二) 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 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 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机械设备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仍继续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六安市建筑安全协会重新申请办理行业确认。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使用(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文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三条 租赁单位和自购自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工作。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县、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检查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可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委托于经确认的出租单位。实行委托约定的,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鼓励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的专业单位。#d1cm#page#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安装拆卸技术工艺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外地安装单位须在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外地安装单位在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依法建立六安市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提供证明材料),办公营业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建立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在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
(五)分支机构须配备固定的技术负责人1人,项目经理2人(须具有相应专业二级及二级以上建造师资格,并取得安全岗位资格证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六)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装作业人员须在本单位注册,购买了国家规定的保险金,并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办理人员登记;
外地安装单位在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每年一次,在备案登记期满前1个月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作业。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装作业人员应注册在有资质的安装单位,报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九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移位、顶升、附着、拆卸)作业时,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装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必须在岗,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的操作人员。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一条 塔吊等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基础施工,基础变更设计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塔吊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定。当基础、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总承包、监理、使用、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位置的选择原则是:设备的起重臂不超出施工围墙的范围。临街、紧靠居民小区、人员密集区工程的起重设备选址方案须经现场监理审批、多塔作业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项目总监审批后实施。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前应查验设备安装位置的地质勘探报告、基础混凝土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报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看到以上资料的,不得安装。塔式起重机基础混凝土的抗压设计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5,安装前混凝土试压强度值应达到抗压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基础混凝土基础表面的平整度不超过1/1000。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按照《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要求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并与总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安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安装质量及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更换零部件)前,安装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对安装的整机及零部件进行检查,安装的部件应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合格完好,并填写检查记录。禁止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主要金属结构部件混装,擅自改装的零部件安装。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岗定人定责,挂牌上岗。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作业区。安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总承包、使用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单位人员进行对人对证查验,对安装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录表。
第三十六条 塔式起重机初次安装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大使用高度低于独立高度的,必须一次满足使用的要求;
(二)初次安装不得超出独立高度。
施工升降机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填写有关调试验收表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报有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安装检测,出具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后,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组织安装、监理、租赁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安装、租赁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填写《六安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施工现场使用管理记录》。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经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七)向使用(承租)单位移交使用的文件。#d1cm#page#
第七章 使用与维修保养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配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并将此牌悬挂在设备明显处。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按照《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提交资料。登记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核发使用登记牌。
第四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用的设备,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多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专项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承租)单位统一制订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
第四十四条 起重司机、指挥和电工等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搭设附着安装人员操作平台的架子工应当持证上岗,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使用、租赁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处理,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保养维修作业。施工升降机应每3个月做一次坠落试验,并形成记录。
第四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住建部《建筑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四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检查、验收和记录: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升降机每月至少两次,其他起重机械每月至少一次;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四)每次升降(顶升)后应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作记录。
(五)建立起重机械使用运转记录台帐。
第四十七条 出租单位、自购自用单位等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性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在安装告知时提供记录。在使用时发生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排除与维修。长时间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对各部位做好润滑、防腐、防雨处理后停放好后,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第四十八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或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有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使用累计运行时间满15000小时(约3年)必须进行大(中)修,进厂大修的,出厂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大(中)修应记入设备履历手册。
第五十条 维修保养单位(含外地进入本市的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维修保养业务必须纳入经营范围,并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活动,对所维修保养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d1cm#page#
第八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符合检验检测资质条件的应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监督管理。
外省、市检验检测单位在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每年一次,在备案登记期满前1个月申请。未取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备案证明的单位不得进入我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市场进行起重设备检测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提交资料如下(原件提供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存档):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编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制度、内容和方法;
(五)各类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格式;
(六)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清单;
(七)检验检测、审核、批准程序等。
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固定的营业场所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企业在本地固定的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国家规定的保险金,办理了人员登记;
(四)必备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接到检验检测任务单后,应将检验检测日程报送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按时派员到被检工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出具检测报告时间,或用临时简易报告取代正式检测报告。
第五十五条 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负责;审核人员对检测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发。
严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对未经检验检测的起重机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总承包、安装、使用、租赁、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全过程旁站监督,核对检测机构、人员证件,并做记录。
第五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对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场开具《整改通知书》通知报检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应当及时告知设备租赁(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时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机检验检测至少2年进行一次,安全装置检验检测至少1年进行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设备使用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一)首次启用的;
(二)经大修、改造的;
(三)超过检验周期的;
(四)发生重大机械安全事故的;
(五)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检测机构应做好检测记录,并对安装单位的一次检测安装合格率进行统计,每月定期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汇总后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取得资质核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d1cm#page#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和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承租)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执行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情况,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细则的行为,发现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购置、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责令将其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六十一条 市和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维保、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按照《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组织经常性的和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毗邻学校、幼儿园、商场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维保、使用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一年内累积3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限制建筑市场准入。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监督、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登记备案、产品、人员备案登记,市建筑安全协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集中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详细]2012-09-11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