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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不能化整为零

2012/01/27 13:19来源:济南日报

山东省政府近日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办法就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作了规定,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反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限制投标处理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加工程投标。

违反办法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招标备案手续的;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未按照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违反办法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制投标期限内参加工程投标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工程标段中投标的;以低于成本或者违反政府指导价的报价竞标的。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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