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未经批准禁止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
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5号文发文规范商业银行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日前,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事项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发行磁条预付卡和非实名单电子现金。未经批准,不得在银行卡上加载商业预付卡应用功能以及在银行卡卡面上增添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的标识和文字介绍。
《通知》同时提出,在下列情形下,商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发行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一是商业银行发行实名单电子现金。二是省会(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承办全国或国际性经济、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时,经活动组织方建议,与该活动组织方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可向人民银行申请阶段性发行磁条预付卡或非实名单电子现金。三是通过人民银行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系统安全性审核的商业银行,经持卡人申请,可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但应在正式发行30日前将有关业务事项书面报人民银行。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经批准发行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的,应从发行对象、身份核验、发票开立、资金限额、反洗钱义务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防止对社会风气及经济金融秩序带来负面影响。不得在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发行及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发生前的任何环节向购卡人开具或变相开具发票,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办理相关业务的,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银行卡清算组织要加强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号)及标识管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为获批办理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分配BIN号资源和授权使用相关标识。
《通知》的发布是人民银行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精神,落实国办发[2011]25号文的又一重要举措。自从2011年5月国办发[2011]25号文印发以来,人民银行切实加强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在严格多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审批、完善制度规范、加强检查监督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此次下发的《通知》,通过规范商业银行发行预付卡行为,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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