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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官司初胜 美对华反补贴政策或有变

2012/01/20 09:52来源:中国工业报

编者按:我国在连续13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后,2007年又骤然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对华反补贴不仅直接影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中国政府贸易政策的制定和独立性,其副作用可谓深远。因此,2011年末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针对中国非公路用轮胎司法诉讼案,裁定美商务部不能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判定结果,对中国工程机械产品出口(当然也包括其他行业)具有重要意义,以下请看记者的独家报道。

尽管尚未尘埃落定,但非公路用轮胎司法诉讼案中,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纸判决,或将给美国对华贸易反补贴政策带来重大变数。

美国时间2011年12月19日,就《GPX国际轮胎公司和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美商务部不能在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下进行反补贴调查。该判决,从根本上确认了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反补贴调查“不合法”。

而这也意味着,近几年来,美方向中国所发起的30多项反补贴调查案例,都有望撤销。

对华反补贴“不合法”

这则撬动美国商务部反补贴政策的案件,要从2007年说起了。就在这一年,美国轮胎制造商TITAN申请对中国非公路用轮胎产品采取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其重点之一就是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

2008年8月,美商务部发布征税令。随后,深感不公的河北兴茂等7家中国企业,将美商务部诉至了美国际贸易法院。

2010年10月,美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美国商务部停止征收对中国涉案企业的反补贴税。但美商务部不服判决,又将该案上诉至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经过一年的审理,美联邦法院作出判决,完全支持了中方的抗辩意见。

在其裁决中,美联邦法院从反补贴法的立法历史,以及美国国会批准修订该法时认可乔治城案件两方面进行了详细梳理。对于此前美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美联邦法院予以确认,但对于其裁决理由则持保留意见。

前者认为,同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很大可能会存在“双重计算”;但后者却明确提出了“另外的观点”,即“反补贴法禁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征收反补贴税”。

这就意味着,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情况下,自2006年底,美国商务部重启对华反补贴调查以来所作出的几十宗反补贴决定,均不符合美国现行法律。

对此,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美商务部在使用替代国方法对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又征收反补贴税,构成了对中国企业的不公平待遇,损害了中国企业正当权益。希望美方尽快纠正其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错误做法。

事实上,过去五年来,美商务部在没有国内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已先后对中国产品发起3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美商务部或拖延执行

“美方多年来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既违反世贸规则,也没有美国法律依据。”上述商务部人士称,这种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

他表示,中方曾将美方错误做法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去年3月11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裁定美方涉案双反措施(DS379案)违反世贸规则。

据此案的中国代理方美国温斯顿律师事务所律师黎宇透露,一开始抗辩,中方就提出了两点,一是按照24年前著名的乔治城钢铁案,反补贴法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不适用;二是美国政府(商务部)未能合理解决“双重计算”问题,应撤销反补贴法令。“这两点也正是中国政府一直强调的。”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若该非公路用轮胎司法诉讼案最终获胜,受益的将不仅仅是河北兴茂,还包括其他20多家受到美国反补贴制裁的工程轮胎出口企业,而美方向中国所发起的30多项反补贴调查案例,也有望撤销。

但此案还尚未完结。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非终裁。按照惯例,美国商务部还有90天的时间决定是否上诉至最高法院。而且美联邦法院在裁决中也提出,“如果美国商务部认为反补贴法需要改变的话,最合适的办法是寻求修改法律”。

据此,业界分析认为,美国商务部很可能会拖延裁决的执行时间,甚至部分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求将中国纳入“双反”范围。

尽管美国商务部目前尚无明确表态,但是其另一起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却明显放缓。

其原定于1月12日公布的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初裁,已两度延期。此前,美商务部曾表示将在2月13日公布最终判决结果,但目前又称还需更多时间来分析,而相关的决定预计将在2012年3月中旬左右公布。

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委会副理事长施鹏飞的分析,这与美国商务部的败诉有重大关系。

背景链接:自2004年加拿大政府开始对中国发起第一起反补贴调查以来,反补贴已经成为我国近年来贸易摩擦的新热点。2004~2006年,主要是加拿大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总的对华反补贴案件较少。2007年后,美国修改了国内法,开始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使对华反补贴案件数大量增加,发起国以美国为主。2007年对华反补贴案件达到8起,其中7起是由美国提起。之后两年反补贴案件数居高不下:2008年、2009年均达到11起,2010年有所回落,1~9月共发起4起。根据WTO统计,2007~2009年全球反补贴调查数分别是11起、16起和28起,其中,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分别占到全部案件的73%、69%和39%。

从国外对华反补贴的涉案产品分类看,以金属及其制品为主,其次是机械、电子产品,再次是纸制品,其他还包括化工产品、纺织品等。在已经做出终裁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均做出了存在补贴与损害的肯定性裁决。特别是美国采取措施的几个案件中,反补贴税率均超过了100%,最高的达到615.92%。(本报综合)

名词解释:乔治城钢铁案。1983年11月,美国乔治城钢铁公司等数家钢铁生产者指控来自波兰和捷克的碳钢丝杆,享有政府补贴。1984年美国商务裁决,美国反补贴法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投诉方对裁决不服,上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1985年该院判决,商务部的裁决犯有根本性错误。这一判决进一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6年9月上诉法院宣布,维持商务部原判。因为在中央计划经济国家里,政府决定和控制企业何时、何地、以什么价格和支付方式出售何种产品,国家承担企业的盈亏,政府对国营企业的补贴实质上是自己补贴自己。这种补贴的性质绝不是美国法律所指的补贴,并且美国国会和立法意图是用反倾销法抵制计划经济国家的不合理低价出口,无意将反补贴法用于计划经济国家。该案历时2年多,最终得出了反补贴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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