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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工程机械行业分中心

2011/12/18 02:29来源:第一工程机械网

第五章 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行业分中心”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行业内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积极推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行业企事业单位参与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在中心领导下组织企业制定行业内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编制鉴定教程和培训教材。

(四)组织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试题库的建设,按国家题库技术标准和要求,收集、整理和审核相应工种试题,在试题库启用前,负责审核行业鉴定站上报的鉴定试题试卷。

(五)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体系的整体规划,受理分中心所在地和未建地方分中心的地区鉴定站的建站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接受中心委托进行鉴定站的验收审查工作、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

(六)组建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专家队伍。

(七)组织行业内符合条件人员参加中心组织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考评和高级考评人员国家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并负责高级考评员和所辖鉴定站考评员的统一管理和派遣。

(八)按机械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组织行业内技师的鉴定考核工作,负责行业内高级技师的鉴定考核申报工作,并受中心委托组织参与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九)组织开展行业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鉴定工作的经验总结推广活动。

(十)具备硬件设施条件和管理规范的分中心,可以向中心提出独立制作并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企业集团类分中心,负责对分中心所在地区、集团外阜控股企业和未建地方分中心地区的本行业鉴定管理工作,通过汇总、审核和上报鉴定合格人员(含初级、中级、高级工和技师)名单,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证书手续。

2、非企业集团类分中心,负责对分中心所在地区和未建地方分中心地区的本行业鉴定管理工作,通过汇总、审核和上报鉴定合格人员(含初级、中级、高级工和技师)名单,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证书手续。

(十一)行业分中心要主动向地方分中心提供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方面的信息,帮助地方分中心做好本地区的鉴定培训工作。

(十二)接受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地方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地方省市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积极推进地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参与本地方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在地方机械企业中广泛推广使用机械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标准、鉴定培训教程和试题库。

(四)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体系建设的操作实施,受理除所在地建有行业分中心所属职业外的其它机械特有职业鉴定站的建站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接受冲心委托进行鉴定站的验收审查工作、日常管理和年审工作。

(五)组建本地方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专家队伍。

(六)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人员参加中心组织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考评和高级考评人员国家资格证书培训和考核。并负责本地区考评员(除所在地建有行业分中心所属职业外)的统一管理和派遣。

(七)协助行业分中心进行本地区技师的鉴定考核工作,并受中心委托组织参与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八)组织开展地区内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鉴定工作的经验总结推广活动。

(九)具备硬件设施条件和管理规范的分中心,可以向中心提出独立制作并发放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负责汇总、审核和上报鉴定合格人员(含初级、中级、高级工和技师)名单,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证书手续。所在地建有行业分中心所属职业的资格证书,仍归行业分中心负责办理。

(十)地方分中心要主动向行业分中心提供本地区相关行业和企业的信息,帮助行业分中心做好行业的鉴定培训工作。

(十一)接受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六章 分中心收费办法

第十三条 “行业、地方分中心”的管理以服务行业、服务企业为己任,对行业内鉴定站的日常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持工作不得收取各种名义的管理费、服务费。但对鉴定站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考核前的辅导和培训、试卷命题或审核及国家试题库机械分库试题的提取、派遣鉴定考评员统一费用、建站验收审查差旅费等费用,由于分中心付出了一定的工本劳务费,可以按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办法的标准计收成本费用。“行业及地方分中心”主要收费项目如下: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指导中心统一标准收取;

(二)鉴定考核前的辅导和培训费:按当地标准;

(三)国家题库机械分库试题或组卷:按中心标准;

(四)派遣考评员统一费用:包括差旅和劳务费;

(五)刻制鉴定考评员印章费用:制作和邮寄费;

(六)其他应收费项目按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机职鉴字[2003]013号《关于下发试行“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管理规程”和“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行业分中心管理规程”的通知》中的“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行业分中心管理规程”即日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机械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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