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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2011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1/08/01 10:41来源:广东省政府网

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2011年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注重择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资金计划指标及资金支付方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下达给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为2.3亿元。我省根据过去两年各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实施情况制定了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计划(各地资金计划见附件1,该项资金已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地历年结余的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各地级以上市可于6月30日前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的资金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财政补贴资金采取“差额购机、统一结算”方式支付。购机时采取“差额购机”,补贴受益者只需支付机具价格减去财政补贴金额后的差价款给农机供货方就可提货。资金结算时采取“统一结算”,农机供货方定期向省农业厅提交资金结算的有效凭证,经省农业厅审核后,出具结算函和确认清单提交给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予以核实并与农机供货方结算。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额

补贴机具的种类和补贴额具体按省农业厅公布的《广东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执行。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及自选类等13大类41个小类141个品目机具。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四、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省农业厅按照《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服务管理的通知》(粤农函〔2009〕100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统一公布,农民可以在省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为了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鼓励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销售补贴机具,省外农机生产企业也可作为一级经销商。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行为和售后服务的监督管理。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和应承担的责任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即具有实施县户籍的农牧渔民或在实施县辖区内有承包耕地、池塘合同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除使用各级财政配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各级财政资金购置农业机械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各地在审批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应进行认真核实,并尽量使更多的申请者享受补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享受补贴数量较多和补贴资金量大于5万元以上的申请者加强监督,防止倒卖、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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