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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友:工程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与应对策略

2010/12/28 18:33来源:第一工程机械网作者:试验场质检中心主任 李建友

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兼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主任李建友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发展过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999年4月1日发布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它的发布为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

9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提出,要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积极稳妥地拓宽司法鉴定领域,完善人民法院四级鉴定体制,建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要求。

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两个规定。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要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该规定至今仍是从事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产生的主要原因

产品本身确实存在制造、设计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按揭销售的隐患,诚信体系匮乏;设备闲置;服务人员与用户沆瀣一气;用户恶意破坏;作为生财的途径;其他

质量问题的判定原则

产品的内涵产品;制造是否有标准可依;产品进入市场前是否经过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不规范操作产生的损坏;非人为破坏产生的损坏;渐进性故障;设计缺陷

企业应对司法鉴定的策略

企业如何应对司法鉴定?

1.鉴定内容的确定:鉴定内容的确定非常重要,它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哪些项目应该鉴定,哪些项目不能鉴定可遵循以下原则:

①是否属主机质量问题

②是否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③是否属售后服务的范畴

④是否是已修复的项目

⑤用户擅自对机器改装而受影响的项目

⑥人为事故或恶意破坏

2.鉴定依据的确定

3.鉴定机构的选择

4.证据的出示

5.法律适应性

6.参加鉴定人员的安排

7.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唯一性与合法性

综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市场尚不规范、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每个企业都应认真对待,深入研究《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合理地选择适用法条,完善企业的法律文件体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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