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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机械按揭业务现状分析

2007/12/05 00:00来源:今日工程机械作者:今日工程机械

中国工程机械

           按揭业务现状分析

■ 刘文华

2006年是工程机械销售再次刷新历史纪录的一年,全球工程机械销售量全年高达664525台,与2005585460台的总销售量相比,增长率达到13.5%。全球工程机械50强企业,其中中国就有7家企业上榜。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统计,2006年中国工程机械行业企业(不含电梯及电梯零部件企业)共完成工业总产值1050亿元。2006年同时成为中国工程机械实现增长方式转变的一年,其代表的特征是:企业利润和出口的净增长。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行业基建投资完成额增长较快,显示了行业生产能力的扩大和产能的继续提高,工程机械行业的市场竞争也将加剧。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预示着行业的进步已逐步由粗放型经营开始向管理型转变。

工程机械行业在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管理型经营转变的过程中,制造商和代理商起了主导性的作用,虽然制造商与代理商是两个在利益分配上既对立又统一的合作伙伴。作为制造商,每年都要通过“营销年会”向代理商公布自己新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以便于提高代理商的积极性从而增加自己产品的销量;作为代理商,他们也会结合自己销售区域的特点为自己争取到更多的利益。在工程机械销售模式日趋多元化的今天,代理商可以选择全款销售、分期付款、银行按揭和以租代售等销售形式,其中银行按揭销售在经受了2003年的严重挫伤之后,最近两年又重新占据工程机械销售的半壁江山。在国外通过银行按揭销售实现的销售数量已占到行业业务总量的55%以上,有的公司甚至高达85%,如卡特彼勒、约翰·迪尔等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财务公司对自身开展按揭销售业务。由于现在大多数品牌的的工程机械按揭销售中,银行都需要制造商承担一定的回购担保责任(即:当满足回购条件时,银行方按约定向代理商方和制造商方发出《工程机械回购通知书》和逾期清单,代理商方或制造商方收到上述文件后应于几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按回购价格完成抵押工程机械的回购,回购行为不涉及抵押工程机械实物的移交)。正因为如此,在今天的工程机械银行按揭销售业务中代理商跟制造商又走到了一起。然而,由于目前国内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还不健全,尚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规避融资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因此制造商、经销商、银行和保险公司等多方对风险的担心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这项业务的大范围开展。据调查显示,许多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别有用心的用户恶意拖欠贷款的现象,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制造商和代理商开展按揭销售业务的信心和积极性。

工程机械按揭业务的涵义

一般情况下,工程机械按揭业务首先由代理商和购车人签订工程机械的买卖合同,购车人付足首付款后,便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额为扣除首付剩余的购车款,银行方面会要求贷款人许诺将其购买的工程机械车辆作为银行贷款的担保,并在车辆发票、合格证交付后予以抵押登记。银行在购车人办理抵押登记后予以放贷,将贷款首先划转至贷款人账户,再依据贷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将贷款划入代理商的账户,然后依据代理商早已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将贷款及首付划入制造商账户,贷款发放流程结束。在按揭业务中如果购车人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则银行就会以工程机械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工程机械按揭一般涉及三方的法律关系:工程机械的代理商和购车人之间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关系;银行和购车人(即贷款人)之间的贷款借款合同关系;银行和购车人(即贷款人)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另外代理商和银行的承诺回购担保法律关系。当然还有可能涉及到保险法律关系和保证法律关系。

工程机械按揭业务中公证问题的困局

在工程机械属于动产的前提下,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大多数银行在办理工程机械按揭业务中,关于工程机械销售中的公证问题却无计可施,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其一是合同公证方面。虽然在工程机械按揭合作协议中银行一方都要求代理商为客户的购买合同在当地的公证处进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但是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依据强制执行公证书受理个人贷款拖欠案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个人按揭借款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决定其不宜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次,个人按揭借款合同不属于《公证法》、《联合通知》规定的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再次,从事后审查的角度来看,个人按揭借款合同也不宜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所以诉讼就成为绝大多数解决工程机械个人按揭贷款拖欠的主要方式。

其二是抵押登记公证方面。我国《担保法》在第34条规定了可抵押的财产,在第37条又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从中可看出,我国对可抵押动产范围并没有作任何限定。而从414243条之规定可知,我国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及企业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而对于其他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不管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加强管理还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在理论和实践上,这种登记均被认为是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但由于我国并没有限制可抵押的动产范围,也没有打刻抵押标记的法律要求,因而,本文所提出的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问题在这里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也没有引起重视。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动产担保融资作用的进一步加强,此缺陷正在日益显露,并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现行工程机械按揭银行都要求在贷款发放之前,对购机人所购的工程机械在公证处进行抵押登记公证,但由于工程机械按揭属于动产,动产及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作为公示和公信原则,且工程机械又不属于机动车登记的范围,没有类似于房产按揭中预告登记的登记,因此在工程机械上设定抵押权缺乏有效的公示性。抵押物上也没有抵押权的迹象,而由于缺乏抵押的公示性,容易造成抵押物的流转,这也给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带来不少麻烦。

进一步完善工程机械按揭制度的设想

工程机械按揭中的抵押实为动产抵押,但是工程机械又不属于机动车登记的范围,因此没有一个类似于车管所之类的联网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在工程机械上设定抵押权缺乏有效的公示,虽然在工程机械按揭中能通过各地的公证部门予以抵押登记,使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无论物流转于何人之手,银行都可以行使抵押权,就抵押物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予以优先受偿。虽然此举能很大程度上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但对于抵押物的善意受让对第三人来说未免有些不公平。所以可以由公证部门在抵押物的明显位置上嵌入牌子或者打印标记来解决,但不能排除购车人故意毁坏或拆除的可能。

对所有的工程机械实施编码登记。就像我国从200712月份开始实施的管理办法,自行车生产企业要按照质检总局制定的《生产企业自行车编码管理实施规则》对新生产自行车刻制编码,并印制统一的《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在流通环节,由销售企业负责填写《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对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及车辆编码等自行车相关信息予以登记,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报送。如此类推工程机械也可以进行统一编码,由相关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购机人的个人信息及贷款信息予以登记备案。这样也方便工程机械在转让时信息的核准,从而杜绝某些不公平交易的产生,维护工程机械销售市场的秩序。

目前按揭业务中的工程机械大多为价格较高的中大型挖掘机,像小松、斗山、沃尔沃、卡特彼勒、日立、现代和神钢等品牌的中大型挖掘机都安装了GPS即全球定位系统(GlobalPositioningSystem)。通过手机或电脑互联网就可以方便查询设备的相关信息,可以随时查询车辆的移动时间和轨迹,并能根据客户需要对挖掘机进行远程控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防止车辆的被盗和使用者的恶意破坏。从按揭角度来讲:银行一方可以利用GPS对按揭车辆进行远程控制,对欠款客户必要时可以采取远程停机等措施,这样可以有效地保证按揭回款的顺利进行。当然此项举措对GPS的要求很高,目前小松的“康查土”管理系统还是比较先进的,它不仅能查询设备的位置和工作情况,而且还能提醒机手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万一发生故障,代理商能根据GPS反馈的信息第一时间为客户服务。“康查土”系统还能对每台工程机械进行每月的作业、消耗进行统计,便于成本管理。还有,小松的系统由于对设备健康状况有记录,所以二手机转让的价格高。GPS系统的完善对厂家的销售业绩的提升和代理商的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都至关重要,对银行按揭业务中的风险控制也有很大帮助。

笔者认为随着GPS系统的进步,其作用在实际的业务中会超过抵押登记公证,更重要的是抵押登记公证制度的改善需要中国法律制度这个大环境的发展,这个过程也许是漫长的。但是在GPS系统上的改进只要厂家一方面的努力就能达到很好的效果。

十七大召开以后,中国经济的整体经济形势是普遍看好的,因此工程机械行业的增长大局不会变,伴随着工程机械行业由粗放型经营向管理型经营的转变,工程机械按揭制度也会跟着进一步完善,在为工程机械的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融资环境的同时,银行信贷风险在法律制度进步的前提下逐渐缩小也不是不可能。“合作就是共赢”不是一句空话,在未来的工程机械按揭业务中我们真诚希望有一天看到“银企合作”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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