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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亮律师:工程机械的司法关系处理

2014/09/30 11:26第一工程机械网姜明亮

前不久湖南某代理商办公楼内客户自杀的消息已经在业界传得沸沸扬扬,随着行业内债权问题的日益增加,工程机械行业涉诉、涉访、被缠扰、封堵公司等的事件越来越多,但由于我们大多缺乏处置经验,不懂向司法机关需求合理的帮助,往往会因猝不及防而束手无策,因疏忽和处理不恰当而扩大了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不论是由公司自行启动的各类诉讼案件,还是被动受到其他人的起诉,或者是受到其他人干扰导致公司受到严重影响等问题,都离不开司法机关的介入处理。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合作与配合。

一、我国司法机关的基本构成

一般理解,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安”机关。“公”指公安机关,“检”指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法”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司”指司法行政机关,“安”指国家安全机关。“公检法司安”机关根据职能依法履行不同职责。在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虽然是行政机关,但也承担部分司法方面的职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司法机关。

(一)人民法院

1.性质。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

2.设置。我国法院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1)基层人民法院;(2)中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

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设其他审判庭。各级人民法院设有执行机构,负责需要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民事和经济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

2.设置。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三)公安机关

1.性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侦查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2.设置。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人民警察,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公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省辖市和自治区辖市、地区、自治州、盟设公安局(处),县、市、旗设公安局,市辖区设公安分局。城市街道和县属区、乡、镇设公安派出所,作为县(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责任编辑:N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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