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冠(深圳)于2001年在中国注册“iPad”商标,并实际使用。2009年,唯冠(台北)同意把其在多国注册的“iPad”商标以3.5万英镑卖给一家叫做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的公司(实为苹果控制的公司)。苹果认为其中包含了“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但唯冠(深圳)认为其和唯冠(台北)是不同的主体,后者无权处置前者持有的商标,因此国内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前述转让协议中。2010年4月,苹果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唯冠(深圳),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12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苹果败诉,随后苹果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苹果一审败诉后,唯冠(深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对苹果“iPad”商标侵权诉讼,分别要求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iPad商标。在上海的诉讼定于2012年2月22日开庭。惠州市中级人发法院于2月17日下发一审判决,判定苹果经销商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禁止销售苹果“iPad”相关产品。
商标之争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开拓、占领和巩固市场的重要武器,也是企业形象的最直观展示。然而却有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底,我国企业通过马德里条约在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总量仅为1.1万件,而同时我国受理通过《马德里条约》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总量却达到了15.3万件。从这组数据来看,虽然随着国内工程机械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国内制造商对于维护品牌、商标的意识有所加强,但很明显这种认识尚未达到其应有的程度。苹果此次与唯冠的商标之争,一方面对国内企业在商标维护方面有所提醒,另一方面,也为国内企业如何在损失变大之前及时控制局面指出了一些应对手段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当发现产品商标被注册之后,苹果方面以美国IP公司的名义购买商标,以此来尽量减小其购买费用。对此,创新工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开复在其微博中表示:“我之前的经历是,在企业主动购买未发布的商标、域名时,绝对不会以公司的名义直接来购买,一定是经过第三方或者律师事务所。除了怕被蓄意抬价之外,还有公司保密的问题(防止新产品方向、名字泄露)。” 此为手段。其次,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虽然唯冠(台北)在转让“iPad”商标权给苹果的代理公司过程中,可能存在违约甚至欺诈的问题,但这不影响唯冠(深圳)持有商标权的合法性。苹果和其代理公司在取得商标权的过程中,没有做好尽职调查,同时《商标转让合同》过于简单,也没有约定好在境内办理商标权转让的手续,这在跨境资产交易中是比较明显的失误,此为教训。
当国产品牌的工程机械产品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充分认可的时候,难保不会出现一个中国的“iPad”,到时候是放弃现有的商标使用权还是去承担高昂的转让费用,两者之间无论如何取舍都将令人十分为难。如何在问题发生之前予以防范,又如何在问题发生之后有所解决,除了应有的法律手段之外,苹果的方法与经验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