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超标、非法排污,北京发布去年十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1/03/11 09:04新京报

日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2020年涉及大气、水、固废、土壤等四类十起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 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挥发性有机废气超标排放

2020年10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某车间废气总排口非甲烷总烃浓度超过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相应排放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处十一万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之一。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觉守法,加强对净化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案例二: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2020年9月,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东城区南锣鼓巷3号的北京觅食花家餐饮有限公司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43.1mg/m3,超过了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规定的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四万元罚款。

餐饮油烟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之一,且油烟中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可与环境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增强大气的氧化性,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自2020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非甲烷总烃以及油烟、颗粒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应符合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规定的限值。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案例三:逾期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道路行驶

2020年5月,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在平谷区夏各庄进京综合检查站对进京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检测出一辆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超标。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车之前因排放超标已受处罚,责令其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而该车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上道路行驶。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对其处三千元罚款。

2020年5月1日,《条例》实施后,对超标机动车逾期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上道路行驶的,将由公安交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条例》实施后,依法加大对排放超标机动车的处罚力度,惩戒效果明显。

案例四: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0年6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大兴区北兴路的某施工工地开展执法检查,该地点属于北京市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场发现有一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该机械为北京鼎鑫盛威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经检测,该机械排放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19〕1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本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划定区域,执行标准最严格限值,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力度。

案例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2020年5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兴区某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用的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等六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均未在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经调查机械为秦皇岛桂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2020年5月实施的《条例》,不仅加大对排放超标机动车的惩戒力度,也进一步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通过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掌握全市范围内机械基本排放情况,更有利于精准执法的推进落实。全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工地也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对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记录。

案例六:替车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单

2020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查阅视频监控获取线索,发现北京丰台岳各庄机动车检测场在4月到6月期间,共计17辆车复检时与初检的车辆外观存在明显差异,替车检验,检验人员未核实车架号确认车辆,为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八百七十五元,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少数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侥幸心理,在车辆环保检测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让超标车辆通过检验,生态环境部门将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环境。

案例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020年11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神达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制类别为重点管理,许可证中规定该公司南院车间排放口废气每半年自行监测一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五万元罚款。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早有相关规定,新制定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应当依法持证排污,严格遵守排污许可证的各项要求。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也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作为执法重要工作,严查无证排污和违证排污。

第二类 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20年7月,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对位于昌平区小汤山镇尚信村南的北京河畔乡居农家乐旅游观光园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外西侧4个污水坑中,其中2、3、4号污水坑未做防渗处理。经监测,通向污水坑的三个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均超过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四十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停产整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第三类 固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无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2020年7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粮库北侧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由李某、史某二人租赁用于收集、贮存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现场贮存危险废物70余吨,无危险废物许可证。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二人没收违法所得八万元,并处罚款二十四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本案移送大兴公安分局。

本案发生在2020年9月1日之前,因此依据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9月1日施行,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一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是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双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类 土壤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2020年3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通州区永乐店镇胡村路口的某农业大棚进行检查,大棚土地上覆盖有红褐色清淤底泥。经查,清淤底泥系北京聚福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倾倒。经监测,清淤底泥中锌和汞分别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农用地土壤管控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北京聚福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一万零五百元,并处罚款四十万元。

土壤是包括人类在内一切生物生存发展最基础、最根本的环境要素。土壤污染不仅严重危害生态环境,更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健康的土壤才能产出健康的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责任编辑:Yao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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