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首次缴纳不低于50%
湖南省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
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一半,经批准可分期缴存
5月10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7月1日起,湖南省将调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和管理有关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及3年以上,且应缴数额较大、一次性缴存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存,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于2005年5月1日执行以来,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调整的内容包括,规定开采地热、地温能、矿泉水,每3年核发一次采矿权许可证,3年期内的备用金按一年的收存标准缴存。备用金利息经采矿权人同意后直接用于矿山地质环境验收与地质环境综合防治,采矿权人不再向验收单位和审核专家支付验收费用。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退付备用金本金,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通知》明确了关闭、整合、重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当关闭矿山和整合、重组后的矿山企业不能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采矿权人缴存省级的备用金从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退付至矿山所在地县级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责任编辑:Dai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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