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小课堂第十六期:招投标程序中,如何判断合同成立?
2024年8月19日,甲公司发出《甲公司招租公告》,内容为甲公司某餐厅整体招租,租赁期限为5年,合同一次性签订,有意承租者于提交资料当日缴纳10万元竞租保证金。
2024年8月2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租赁报价方案》,明确年租金报价为15万元,意向租赁期限为10年。同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竞租保证金。
2024年9月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载明“你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前所递交的甲公司某餐厅整体招租项目竞租资料文件已被我方接收,经我公司按相关流程审核,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成交价为15万元”等事项。
2024年10月17日,双方商谈租赁期限未果,甲公司坚持5年的租赁期限,乙公司坚持10年的租赁期限。次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情况说明》,要求甲公司退还缴纳的竞租保证金10万元。甲公司回函表示,《甲公司整体招租公告》中已明确租赁期限为5年,而乙公司在中标后拒绝按照招租公告的要求签订租赁合同,故不予退还保证金;同时,甲公司明确其从未向乙公司承诺以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保证租赁期限不低于10年等事项。乙公司据此于2025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退回全部的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甲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在乙公司提交的《投标书租赁报价方案》中关于租期10年的条款与招租公告的要求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仍向乙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表明甲公司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予以接受,通知书到达乙公司时,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照10年租期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现因甲公司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签订租期为10年的租赁合同,甲公司构成违约,依法应当退还乙公司的竞租保证金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角度上看,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招投标程序中合同成立的标志确定为中标通知书到达,这体现了法院维护招投标程序严肃性的裁判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责任编辑:D1CM 文章来源:柳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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