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互联网与碳交易市场的共享与共赢
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是怀着共同的“能源革命理想”走到一起的同志。在2016年2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392号)中明确提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与油气体制改革、其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以及碳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市场机制与能源互联网发展的协同对接”。
能源互联网是扩大碳交易覆盖范围、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技术和机制性支撑,碳交易体系是推动能源互联网低碳化、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金融和市场性手段,能源互联网将为碳交易市场提供必要的信息入口,碳交易市场将为能源互联网提供可观的资金支持,两者协同对接、共同搭建起一个能源和环境权益类交易的大数据和价值链的平台(Intenergiets)。
随着2016至2018年能源互联网试点示范工作的推进、“两省五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深化以及2017年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动,可以预见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建设将有可能逐步完成深度融合,共同支撑能源供给侧的结构调整、需求侧的响应优化,大幅提高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乃至最终实现生产、传输、存储、消费、交易全链条的重组和再造,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绿色、低碳转型,解决现阶段能源消费中出现的环境、气候、安全、效率、公平等现实问题。
一、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的共享
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有共享的基本价值观。两者都是在工业文明遭遇挑战和困局、低碳能源大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概念,偏好绿色(再赋权)、扁平(再排序)、开放(再定界)、分散(再集中)、协同(再竞争)等价值观念,注重大众化的参与力量,倡导所谓“能源民主”或“气候正义”的理想。
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有共享的能源生产和消费主体。两者都主要涉及能源密集型产业,目前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预计第一阶段有6000至7000家企业,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这些产能或用能单位也将是参与能源互联网构建的主要单元。
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有共享的潜在参与群体。能源互联网的建设使得更多小而散的、分布式主体纳入到共同的平台,比如建筑(家庭)、交通(汽车),这部分排放源单体很小,但总的占比很大(约为60%)且是未来增长的主要来源(约为70%),目前这些部门的碳交易成本很高、经济性较差,但能源互联网使得这些小单元的信息获取和核证更为便捷和高效,从而大幅降低交易和监管成本,使这些“群众”参与碳交易成为可能。
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有共享的扶持对象。能源互联网建设的初衷和功能之一是消纳更多的可再生能源,碳交易市场的抵消机制(如CCER)主要来源也是可再生能源,未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部署在技术形态上需要能源互联网来实现综合调度和管理、在经济回报上需要碳交易市场来体现环境外部性成本,从而使其能与化石能源开展可比的、公平的市场竞争。
能源互联网和碳交易市场有共享的技术、政策和商业模式。构建能源互联网的清洁能源技术、综合利用技术、智能化网络体系、需求侧管理、各类产能和用能设施的改造等都与碳交易的方法学相通,目前碳交易的范围也主要以能源消费二氧化碳排放为主,能源和气候领域的相关激励政策几乎是重叠的,在商业和盈利模式上短期的政府补贴、产业扶持和长期的技术进步、市场交易都是两者的核心。
责任编辑:Ke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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