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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合同纠纷判决不公灵武检方成功抗诉

2010/12/09 10:04来源:新消息报

因挖掘机维修问题,曾经的合作伙伴两年内4次对簿公堂。日前,灵武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进行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改判。

2008年1月15日,马华、马波(均系化名)达成口头协议,由马波租用马华挖掘机一台,每月租金4万元,挖掘机司机由马华委派,并负责机器的日常维修,柴油则由马波负责。因工期紧张,马波自行配备了一名司机操作挖掘机施工。当年1月29日下午,挖掘机的发动机报废,二人因维修事宜发生纠纷。同年2月4日,马华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马波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挖掘机修理费55725元。经灵武市人民法院一审、重审,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挖掘机的损坏及修理费损失应由马波承担全部责任。

马波不服判决结果,于2009年年底向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抗诉。办案人员发现,本案中,马波加大挖掘机工作量、未按照约定使用机械,确实可以造成挖掘机损坏,但这不是导致挖掘机损坏的唯一原因。挖掘机在租赁时就存在瑕疵,马华在交付车辆后未对车辆进行有效保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基于此,灵武市检察院向银川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得到自治区检察院的支持。随后,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高院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今年8月1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依法进行改判,因双方在履行合同时都存在过失,应各自承担50%的过错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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